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六条已废止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减免税款应当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