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区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负责;州、市(地)、县(市)商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酒类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具体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