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质量、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按照查流追源和查源追流相结合的原则,互相配合,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和劣质酒类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销假冒和劣质酒类的企业名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