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