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有固定的销售地点,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日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