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用于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配制酒类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