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九条已修改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