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予以注明。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