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林地、草地的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