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林地、草地的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