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因土地承包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因耕地、林地、草地相互变换用途的,承包方还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对同一块承包土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发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