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签订承包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公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存档一份。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要求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