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开发区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颁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