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各级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