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