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特许人撤销特许经营权或者办理注销特许经营权手续前,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特许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特许经营者对特许人作出撤销、注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