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特许经营权手续:(一)特许经营期满,特许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特许经营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依法终止的;(三)特许经营协议事项发生变化,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四)特许经营权依法被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