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特许人与特许经营者应当协商确定;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