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应当依法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权出让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纳入财政性资金统一监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