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特许人将投资权、建设权、运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确定,满足收回投资所需期限,但一次赋予的特许经营年限最多不超过30年。特许人将特许项目的运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的,一次赋予的特许经营年限最多不超过8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