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特许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