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的,应当向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学论证报告,经过生态安全评估后可行的,方可进行;禁止投放未经科学论证、生态安全评估的水生动植物新物种。对投放的新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