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