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或者修筑临时设施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