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可按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能力计算用水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