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