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