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认定。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丧失。因与华侨、归侨以及华侨、归侨子女有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有抚养关系而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并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经公证机构出具抚养公证后予以审核认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