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