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自主管理其财产和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