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征收、征用州(地、市)、县(市)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林地的,向管理该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森林、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