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因草原证与林权证重复发放,造成林地权属和草场用途争议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