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劳动者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