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工会组织。非公有制的文化、教育、医疗、科研等组织及其工会工作适用本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