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用血互助金由献血管理机构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用血互助金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用途之外,只可用于无偿献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