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在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和核对用血证件及有关证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