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在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和核对用血证件及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