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在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常委会审议后由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