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答复代表。时间性较强的重要建议、批评、意见,应立即研究办理;涉及面广,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