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于闭会后一个月内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应一事一案,内容明确,涉及检举、揭发、控告的,应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