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已修改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