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被征收或划拨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以按审批权限先行办理用地手续,并由履行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存有关费用,待争议解决后再行转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