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条已修改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