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垦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开荒后引起土壤沙化、盐渍化和造成水土流失等土地严重退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责令开荒者退耕,种草种树,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