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殴打和虐待、遗弃 老年人,禁止非法剥夺或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 其他任何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