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青少年,传授文化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生 产经营,维护社会治安,兴办公益事业和老年福利企业 等有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其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此擅自降低或取消其应 享有的工资、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对老年人兴办的老年福利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照顾和扶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