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老年基金会捐赠资金和物品。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发展老年福利设施和开展助老工程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