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发扬各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实现老 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继续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