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规定公证收费项目,提高公证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