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九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减免收费。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规定公证收费项目,提高公证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