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公证工作。

地、州、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构是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在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兵团系统的公证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