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